112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大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王智灝律師
朱茵律師
被 告 林雅盈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前揭法條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承攬報酬,
觀諸兩造簽訂之室內設計&裝修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4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足認兩造間就給付承攬報酬之
法律關係將來若涉訟乙節,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
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
承攬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