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9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60,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