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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力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林洋帆 被 告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蕭合芸 林士鋐 康琦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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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