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49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74,800元
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9,42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
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