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黃巢室內裝修工務店
被 告 半島海悅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工程
承攬契約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半島旅店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
承攬契約書」第22條約定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