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209號
抗 告 人 動心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兼
抗 告 人 林昇漢
劉嬡宸
相 對 人 蘇美紅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二、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109年12月14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
詎經伊屆期提示後,尚未獲清償,
爰依法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語。已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
予以准許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固
略以:
兩造間多年來陸續有金錢借貸及商業合作,並非系爭本票所記載之金額,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
經查,依形式上觀察,系爭本票為有效票據,原審據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
所稱上情,
核屬實體上爭執,依
前揭說明,
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須審究。從而,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