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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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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64號
抗  告  人  王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徐秀鳳

抗  告  人  王永慶 

相  對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8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6月29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並於同年7月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30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2至44頁),是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