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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黃帝 
代  理  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信美迪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任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訴字第115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自應一併由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