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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林均怡 


相  對  人  贛鋒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鈞 
相  對  人  賴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2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任職相對人贛鋒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時,遭受主管即相對人甲○○之霸凌,導致身心受創,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須持續治療,屬職業災害為由,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本文等規定請求相對人賠償,相對人霸凌行為等情有卷附起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0-160頁)。具體情節仍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聲請人雖未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其資力是否准予扶助,然本件既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又依其所提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