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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葉芓彤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
相  對  人  合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 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