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薛玉君即雙魚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邦商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裁定參照)。當事人曾在下級審法院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法院不得遽認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最高法院83年度台聲字第345號裁定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向原審起訴請求相對人合邦商網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61,507元之本息,經原審以111年度湖小字第1388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並聲請訴訟救助,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1,500元。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曾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參(見111年度湖小字第1388號卷第10頁,下稱1388號卷),聲請人並未釋明其經濟狀況於原審起訴後有發生重大變遷情形,難認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至聲請人雖提出其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2-54頁),以釋明其於111年度無所得及財產,惟聲請人獨資經營雙魚坊一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其並自陳為清潔事宜支付23,000元予相對人,由相對人承攬清潔服務等語(見1388號卷第14頁),足認聲請人並全無資力及經濟信用之人,自不因其無所得或財產,即可認定其全然缺乏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