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烱松
代 理 人 黃啟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
相對人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原第5條、第13條、第20條,准予變更准予變更如修訂後第5條、第13條、第20條所示。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
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
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
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召開第10屆第9次董事會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10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暨簽到表、新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主管機關准予核定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見本院卷第10-52頁)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13條、第20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
前揭函文核准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第10條只是配合相關法規酌修文字,第14條、第18條僅是因應農田水利會改制及相關函文、法規調整修正相關文字,第22條則係增列本章程修正之施行程序、第23條係配合法規增列原始捐助暨組織章程訂立日期,均
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無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