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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法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烱松 
代  理  人  黃啟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原第5條、第13條、第20條,准予變更准予變更如修訂後第5條、第13條、第20條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召開第10屆第9次董事會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10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新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主管機關准予核定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見本院卷第10-52頁)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13條、第20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前揭函文核准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第10條只是配合相關法規酌修文字,第14條、第18條僅是因應農田水利會改制及相關函文、法規調整修正相關文字,第22條則係增列本章程修正之施行程序、第23條係配合法規增列原始捐助暨組織章程訂立日期,均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