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13號
原 告 倪玉妮
被 告 洪俞芳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許雅婷律師
葛繼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
惟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提出民事更正聲明
暨補充理由(一)狀,變更後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已繳納之5,950元,尚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