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8號
原 告 郭麗琴
被 告 巨昇玻璃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益豐即昀青玻璃工程行(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 之
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郭秀卿(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欣(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陳歆樺(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陳品璇(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益豐、郭秀卿、陳惠欣、陳歆樺、陳品璇為
被告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於民國112年8月7日因死亡而除戶,其
繼承人為陳益豐、郭秀卿、陳惠欣、陳歆樺、陳品璇,有
戶籍謄本可按(見本院卷第236至246頁),
兩造未聲明由陳益豐、郭秀卿、陳惠欣、陳歆樺、陳品璇為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