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債 務 人 趙必成
主 文
債務人趙必成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七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債務人全戶
戶籍謄本【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2號卷(下稱消債調卷)第10頁】、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見消債調卷第13至17頁、本院卷第92至112頁)、民國109、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消債條卷第18至20頁、本院卷第11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見消債調卷第28至29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消債調卷第54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78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80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82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84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8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16至12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26至128頁)等為憑,
堪信為真實。
參酌債務人現年43歲(見消債調卷第10頁),目前任職於禾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3萬2,000元(見本院卷第67、68頁),尚需與胞姊共同扶養母親(見本院卷第66頁),惟依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債務總額已達113萬8,854元(計算式:54萬7,993元+41萬3,139元+17萬7,722元=113萬8,854元,見消債調卷第48、50頁)觀之,足認債務人之財產、勞力、信用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