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債 務 人 邱重霖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十七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及宣告破產,
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有
戶籍謄本(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1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至5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7至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調解卷第10至1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信用卡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15頁反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債權轉讓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16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貸款現況及相關文件(見調解卷第17至20頁)、債務人汽車
行車執照(見調解卷第22頁、本院卷第82頁)、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23頁)、民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24至25頁)、110年7月起
迄今之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調解卷第26至27頁反面、本院卷第84至179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見調解卷第28頁正反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44頁)、建鹽企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及附件(見本院卷第48至58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2年11月28日新北城住字第1122359014號函(見本院卷第60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29日國署住字第1120129747號函(見本院卷第6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29日保職傷字第11213046830號函(見本院卷第64至65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2月4日新北社助字第1122358672號函(見本院卷第66頁)、估價單(見本院卷第80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8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82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84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86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8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92至197頁)、收入證明
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98頁)、查詢彙總登摺明細(見本院卷第200至214頁)、各類繳費證明(見本院卷第216至258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260至261頁)、親屬系統表(見本院卷第262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本院卷第264至265頁)、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6日富胖達(法)字第1121226007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266至274頁)在卷
可稽,
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名下財產有汽車1輛價值約100,000元(見本院卷第80頁),又債務人現任職於建鹽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33,002元(見本院卷第48頁),其主張自己每月必要支出即必要生活費用依新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19,680元,尚須獨自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用為每月14,400元(見本院卷第265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已達1,758,719元(見調解卷第23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
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