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
債 務 人 王昶明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件:
1.債務人於111年初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
斯時有無成立協商?如有,請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
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並陳明當時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應還款期數,及後續履行情形。如未依約履行,請陳明不可歸責於己且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資料。
2.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
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
暨其繫屬法院、
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
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3.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7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說明債務人是否有
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
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
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
迄今)開始(即被繼承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
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5.陳報債務人名下除車號000-0000汽車外是否尚有其餘汽機車?如有,請連同車號000-0000汽車提出所有車輛之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
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
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6.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7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0年7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7.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10年7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8.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自110年7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0年7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1.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2.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7月迄今是否曾領取
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3.債務人配偶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10年7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
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4.請整理陳報債務人、配偶及女兒目前領取之新生兒津貼、補助等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托育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及金額。
15.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與戶籍址不同之原因,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6.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7.列表詳細記載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
適當單據,說明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計。
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如無法提出,應說明是否同意按當年度
住所地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估算。)
18.提出債務人母親之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母親與所有
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債務人母親及所有
扶養義務人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影本;並說明債務人母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母親之扶養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9.債務人之女之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0.為避免進行無益之
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1.債務人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營利」41,600元、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營利、財交」7元,請分別說明給付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