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
債 務 人 劉家亨
上列
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茲依
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另加計債務人名下目前靠行之營業小客車等值現金20,000元,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9,320元(計算式:[(11+1)×43×20]+20,000-1,000=29,32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補繳
上開費用,債務人補繳後,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仍可能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將
俟駁回之裁定確定後,扣除已支出之費用數額
予以退還,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