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
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
監護宣告之人A02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
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
處分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存入A02之金融機構帳戶內)。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之母A02(下逕稱姓名或受監護宣告人)業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496號),並選定聲請人為其
監護人確定在案,因需支付龐大醫療費及長期復健費用,
爰依
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准許代為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規定者外,
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次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之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A02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496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確定在案,因A02每月所需費用高昂,而有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等節,
業據聲請人提出雙連安養中心帳單、外籍勞工所得新及應付其他費用計算、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且經
依職權調取
上開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足認為真正。
(二)聲請人主張欲出售A02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供其每月後續所需照護費用使用,考量A02每月所需費用不低,且名下存款,不足以支應其照護及醫療所需,故
本件聲請處分,應屬有憑,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永義房屋淡水真理加盟店買方購買意願書
所載,其欲以
與實價登錄價格相當的新臺幣330萬元出售,未侵害A02之利益,
是以,為支應A02之每月所需費用及考量其最佳利益,聲請人主張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提醒注意事項:
⒈聲請人在處分不動產時,應注意不得低於公告現值或市價,以免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⒉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利於將來之監督查證,聲請人處分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內。
⑴
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管理使用於受監護人之生活及養護治療。 ⑵在使用款項時,應注意「專款專用」,避免混入或支用其他不屬於受監護宣告人的款項,例如將他人的款項匯入或用於他處(扣繳他人的水電費用,僅為舉例)。
⒊應儘量保留相關單據(如收據或發票,特別是較大筆的支出,如果無法取得單據,則應紀錄用途)或製作明細對帳表等。
⒋對於大筆的開銷宜採用匯款等易於留下紀錄的方式支付,如果必須使用現金交易,並記明用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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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0號7樓) | |
|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 | |
|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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