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相對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
裁判費,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計徵,即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示,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1億5,693萬8,634元,應徵裁判費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