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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加樂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之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依上開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暨相關證明之補正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事項,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9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憑(本院卷第38、39頁),揆諸首開規定,其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