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合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藍貫仁   
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債權人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破產裁定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