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抗 告 人 劉永俊
我之藝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