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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2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王瑋琦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尊賢律師
被  上訴人  謝泊泓
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上訴人  王薇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9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配偶即被上訴人謝泊泓(與被上訴人王薇雅合稱被上訴人,若單稱則逕稱其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結婚。上訴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便全心為家庭付出,並支持謝泊泓之政治事業,謝泊泓為事業忙碌奔波長時間不在家,伊皆能諒解,謝泊泓自111年起,即對伊宣稱將更忙於黨務,從原本早出晚歸變成數日不歸,且不再向伊交代行程,然因謝泊泓為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助選人員,伊未作多想,單純認謝泊泓係忙於選務工作至新竹出差、過夜,因而未在伊與謝泊泓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住處過夜,然此時民眾黨內部卻不斷有耳語出現,說時任民眾黨秘書處主任即謝泊泓與其直屬秘書即訴外人林宜萱過從甚密及交往等傳聞,後有記者聯繫伊並表示拍到謝泊泓與其秘書林宜萱熱吻、過夜之畫面,上訴人得知時,為查證因而查看家中共用電腦,竟發現謝泊泓與其所稱「學妹」之被上訴人王薇雅(與被上訴人謝泊泓合稱被上訴人,若單稱則逕稱其名)間有如附表所示IG通訊軟體(下稱IG)對話,內容充滿挑逗言詞,更於具體時間為如下行為:⑴被上訴人於111年4月13日與友人共同飲酒;⑵111年6月24日被上訴人相約喝酒,且在IG上傳送訊息並互相調情,謝泊泓並聲稱「喝醉差點被女方帶回家」;⑶被上訴人於111年9月6日先一同前往「安慰劑」酒吧喝酒慶生,再至謝泊泓已事先預訂之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慕居行旅」汽車旅館(下稱慕居行旅)過夜、休息,於隔日即111年9月7日始各自返家;⑷被上訴人於111年11月23日於新竹宿舍共同飲酒至翌日凌晨3點方離開。是王薇雅明知謝泊泓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謝泊泓為上開行為,且上開行為顯皆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並已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破壞上訴人婚姻共同生活因互信而圓滿、安全、幸福之權利,並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上訴人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為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謝泊泓則以:自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及立法脈絡下,侵權行為之權利實無存在配偶權之概念,更不應因婚姻關係而將配偶有客體化導致被上訴人被支配之情,是上訴人之主張應屬無理由。又縱於111年4月13日、同年6月24日、同年9月6日、同年11月23日相約喝酒,然被上訴人間為高中社團學長、學妹關係,兩人間僅為單純友人關係,依據上訴人所主張之相約單獨喝酒時間可知,其見面聚會之頻率顯無無逾越上訴人所稱侵害配偶權之任何超越一般男女友誼之情。且自附表可知伊於111年4月13日、同年6月24日飲酒後即返回住處,至同年9月6日飲酒後,僅伊獨自入住慕居行旅,並無與王薇雅共同過夜,另自附表對話亦可知11月23日伊並未與王薇雅共同過夜。是上訴人以其主觀臆測被上訴人間對話紀錄,實不可採等語,資為置辯。
 ㈡王薇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謝泊泓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2頁):
㈠、被上訴人2人曾於附表所示時間互相傳送如附表所示IG對話內容。
㈡、被上訴人2人有於111年4月13日與友人共同飲酒,及於111年6月24日、9月6日、11月23日共同飲酒。
五、本院之判斷:
  本件上訴人主張其與謝泊泓於109年7月10日結婚,謝泊泓與王薇雅為學長、學妹關係。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2人互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IG對話內容充滿挑逗言詞且互為調情,另被上訴人2人更有數次如上所示共同飲酒、於酒後分別至慕居行旅及民眾黨新竹黨部宿舍等處過夜,發展不正當曖昧、通姦等行為,被上訴人2人前述言語及行為實已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致上訴人受有極大痛苦,自得請求被上訴人2人連帶賠償上訴人所受損害等情,然此為謝泊泓所否認,並以前詞抗辯,故本件所應審究者為:⑴被上訴人2人互為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對話內容,是否逾越朋友間之份際,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⑵被上訴人二人有無於111年9月6至7日於酒後一同過夜,並發展不正當曖昧、通姦等行為?⑶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4月13日、111年6月24日、9月6日、11月23日共同飲酒之行為,是否是否逾越朋友間之份際,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二人前述對話及行為侵害其配偶權,認被上訴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有據?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自明。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55年度臺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夫妻間基於婚姻關係而互負有貞操、互守誠實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謝泊泓否認前開配偶權存在,而認上訴人並無權利受侵害,即非可採。然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維護,並非表示夫妻之一方不得享有各自獨立之社交自由,且於現今人際互動頻繁的社會,配偶與他人間不論是基於公事或朋友交誼,均可能有所往來接觸,是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行為雖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惟仍應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存有逾越朋友份際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達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之程度者,方足當之。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前述對話內容、行為侵害其配偶權,本應由上訴人就其前述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上訴人不能舉證以證實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上訴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㈡、被上訴人二人互為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對話內容,均未逾越朋友間之份際,亦未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
 ⑴依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1、13至24及26至28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被上訴人二人所為前述對話內容,或係相約各次飲酒或聚餐之時間、地點,或於飲酒後詢問對方是否到家、何時到家、飲酒後身體狀況,或僅為朋友間互相聊天等情,均無任何逾越朋友間交往分際之對話內容。
 ⑵至於被上訴人2人所為如附表編號6之「王(即王薇雅,下同):搞上人夫?不行會被告」、「謝(即謝泊泓,下同)看情況決定會不會被告」等語,如附表編號12之「謝:妳還知道要趕我回家」、「謝:我覺得妳ㄎ一ㄤ的恰到好處」、「王:不然我自身難保」、「謝:我不會趁人之危」、「謝:如果妳斷片 我一定叫計程車叫司機丟妳回家」、「王:我沒有危 你比較危」、「謝:笑死 危在哪」、「謝:差點被妳帶回家喔」等語,及如附表編號25之「王:乾我又喝到斷片」、「王:在家裡」、「謝:理性」、「王:發瘋」、「謝:正在發嗎 哈哈哈哈哈哈」、「王:對」、「謝:我今天訂個飯店好了 不然宿舍會不會被妳翻掉」、「王:有可能」、「謝:訂好了 就在喝酒的旁邊」、「謝:妳放心發瘋 瘋起來」等語,可知被上訴人二人前述對話內容雖有部分稍嫌輕浮,然此至多僅為朋友間之戲謔言詞,並無如配偶或情人間互為表達愛意、傳送私密圖片及對話等言詞。況被上訴人二人經多次相約飲酒後,知悉對方於酒後之言行、舉止,因而互為調侃或挖苦對方可能酒後亂性之對話,誠屬朋友間之戲謔言詞。另謝泊泓雖於111年11月14日傳送「我今天訂個飯店好了 不然宿舍會不會被妳翻掉」予王薇雅,然謝泊泓或許為避免王薇雅於飲酒時聲量過大,如於宿舍內飲酒恐影響他人,因而建議訂飯店讓王薇雅可暢快飲酒,未必係與王薇雅相約至飯店休息之意。況被上訴人二人於該日對話後,並未見面飲酒或更無同赴飯店之舉,此部份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1頁),故綜合被上訴人2人前述對話內容以觀,尚屬朋友間之日常戲謔或開玩笑之對話,並未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上訴人主張前述對話內容充滿挑逗言詞或互相調情,恐應係其主觀臆測之詞,是上訴人以前述對話內容而主張被上訴人2人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云云難認可採。 
㈢、上訴人無法證明被上訴人二人於111年9月6至7日曾於酒後一同過夜之事實:
 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9月6日晚間在安慰劑酒吧飲酒後,曾一同至走路僅需4分鐘之已由謝泊泓預定之慕居行旅過夜,被上訴人2人結束過夜後係由王薇雅送謝泊泓至路邊搭計程車返家等情,固據其提出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謝泊泓於111年9月6日晚間23時57分傳送慕居行旅地址予王薇雅之IG對話內容截圖及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謝泊泓於111年9月7日上午8時2分對王薇雅稱「我大概一點半走」、「妳還送我到路邊搭計程車」等IG對話內容等為證(原審卷第35、197頁及第197頁),並有顧客名稱為謝泊泓之慕居行旅住房憑證在卷可查(原審卷第121頁),然為謝泊泓所否認,並提出謝泊泓於111年9月7日凌晨2時傳送「我到了」、「妳還好嗎」等語予王薇雅之IG對話內容截圖及王薇雅於111年9月7日凌晨3時26分傳送「到家」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各1份為佐(原審卷第151至153頁)。  
 ⑵經查,上訴人雖以謝泊泓於111年9月7日凌晨2時曾傳送「我到了」、「妳還好嗎」等語予王薇雅,並於111年9月7日上午8時2分對王薇雅稱「我大概一點半走」、「妳還送我到路邊搭計程車」等語,且安慰劑酒吧至慕居行旅走路僅需4分鐘,而由慕居行旅搭計程車返回謝泊泓之淡水住處路程約30分鐘,據以認被上訴人2人於飲酒結束確係一同至慕居行旅休息、過夜,且於111年9月7日凌晨1時30分結束過夜後由王薇雅送謝泊泓搭乘計程車,謝泊泓再於該日凌晨2時抵達淡水住處云云。然查,倘若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9月6日飲酒結束後,有意前往走路僅需4分鐘即可抵達之慕居行旅休息或過夜乙節屬實,被上訴人2人本可於飲酒後一同前往即可,謝泊泓無需另傳送慕居行旅地址予王薇雅之理。況被上訴人2人若酒後曾至慕居行旅過夜或休息,並由王薇雅送謝泊泓至路邊搭乘計程車返家乙情無訛,被上訴人2人理應知悉其等係何時離開慕居行旅,然王薇雅於111年9月7日上午8時2分卻先向謝泊泓詢問「你昨天提早走嗎」,謝泊泓則向王薇雅回稱「對,我大概一點半走」,另觀諸謝泊泓所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原審卷第151至153頁),王薇雅亦曾向謝泊泓詢問「飯店有白住嗎」,足認王薇雅雖知悉謝泊泓於酒後曾至慕居行旅住宿,但就謝泊泓何時離開慕居行旅乙節卻完全不知情,可徵其並無與謝泊泓一同至慕居行旅過夜、休息,故依前述對話內容尚無從認定被上訴人二人有至慕居行旅過夜、休息之事實
 ⑶再經上訴人聲請函詢慕居行旅當日謝泊泓訂房及入住情形,慕居行旅亦函覆:慕居行旅僅有雙人房型和四人房型兩種房型,住房憑證上註記成人2系統自動設定,即該房型居住上限為2人的意思,並非表示當日是2人入住,住房憑證之旅客資訊欄僅記載1名客戶資料,表示是1名客戶入住,實際入住時間及退房時間因時間過久已無法提供等語,有慕居行旅回函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6、110頁),益徵被上訴人2人並無一同至慕居行旅過夜、休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實屬無稽。
㈣、上訴人無法證明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11月23日於被上訴人謝泊泓新竹宿舍內飲酒至深夜之事實  
  上訴人雖另以謝泊泓於111年11月18日(按當日為星期五)曾對王薇雅稱「下禮拜三(按即111年11月23日)要來玩嗎?」,王薇雅則回稱「好啊 哈哈」等語(附表編號18),而主張被上訴人二人於111年11月23至24日曾在民眾黨新竹黨部宿舍一同飲酒至凌晨3點等節。然查:謝泊泓固不否認111年11月23日有與王薇雅見面、喝酒之事實,然表示係在營業酒吧內喝酒前述對話僅係被上訴人二人相約何時見面,而上訴人所提之上述對話內容,並未言及被上訴人2人飲酒地點。且依謝泊泓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原審卷第159頁),王薇雅於111年11月24日凌晨3時38分尚曾對謝泊泓稱「回家小心」,謝泊泓亦隨即回稱「我在旁邊萊爾富買熱阿華田」,王薇雅於同日凌晨5時13分亦傳送「上車了」予謝泊泓,可知被上訴人二人於111年11月23至24日雖曾一起飲酒後,然應於飲酒結束後各自返家,王薇雅始會向謝泊泓稱「回家小心」、「(我)上車了」等語,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11月23日於被上訴人謝泊泓新竹宿舍內飲酒至深夜之事實乙節,並非可信。
㈤、至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4月13日、111年6月24日、9月6日、11月23日均相約飲酒,顯有頻繁相約飲酒之侵害配偶權之情事云云。然被上訴人2人斯時為工作同事,工作後相約聚餐飲酒、交際應酬,以促進人際關係及團隊合作,乃正常之社交活動,在無其他證據顯示被上訴人間有其他過度親密行為之佐證下,尚難認非屬朋友間之日常交往行為,而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上訴人以前述對話內容而主張被上訴人2人頻繁相約飲酒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云云,難認可採。
㈥、綜上,被上訴人2人互為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對話內容及相約飲酒之行為,經核並無逾越朋友間之份際,或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且上訴人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9月6至7日於酒後有一同過夜,及於111年11月23日於謝泊泓新竹宿舍內飲酒之事實,更遑論被上訴人2人有發展如上訴人所主張之不正當曖昧或通姦之行為,是其主張被上訴人2人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請求被上訴人2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當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余盈鋒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被告(即被上訴人)二人IG對話內容
1
111年4月9日
12點45分
謝:妳下禮拜哪天有空?
王:三四五
謝:好
謝:等我消息
謝:哈
王:好哈哈哈
2
111年4月9日
21點04分
謝:http://m.facebook.com/zenfooood/
謝:禮拜三晚上七點
王:好
3
111年4月11日
13點14分
謝:安安 改晚上六點半集合~
王:好
4
111年4月13日
18點06分
謝:待會見
王:剛開完會
王:大家還死不下班
謝:哈哈哈哈社畜精神
王:老闆也還在
謝:老闆安捏母湯喔 趕快去跑攤
王:準備閃
謝:妳怎麼來?捷運嗎
王:騎車 路上了
謝:帥喔 等妳
王:我到了 你在裡面嗎
謝:謝先生訂位 0955
謝:我在裡面了
5
111年4月13日
20點17分
謝:下次再找妳喝 哈
王:好哈哈哈 我已經到家
王:那你酒量算好嗎
謝:我半路
謝:我喔還可以啦 但應該就一般人
謝:不過還是可以回家的哈哈哈
謝:下次找間居酒屋 喝清酒好了 只是想喝喝看而已
王:哈哈好 說不定我比你爛
謝:不會 下次見真章 哈哈哈哈
謝:妳啥時生日
謝:0905嗎 那下次至少約在這個日子之前
王:哈哈哈為什麼
王:那你什麼時候生日
謝:有一個明確的約定期限
謝:0223 下次換妳找店哈
王:好哈哈哈哈
6
111年4月26日
22點45分
謝:不用上了
王:幫我請假
謝:哈哈哈哈哈哈 鐘董表示:在你家
王:直接誤會 哈哈哈
王:搞上人夫?不行會被告
謝:看情況決定會不會被告
7
111年6月14日
22點51分
謝:下禮拜喝?
王:要去哪哈哈
謝:上次說A 還是妳有想開發的新店
王:哈哈可以啊
王:我目前也想不到別的
謝:那就路邊攤+A
謝:哈
謝:禮拜三晚上?
王:啊我那天聚餐
王:其他天可以
謝:好那我想一下
謝:哈
8
111年6月15日
11點52分
謝:禮拜五6/24
9
111年6月15日
00點56分
王:可以~
謝:NICE隔天不用上班 讚
王:好哈哈哈
王:要訂幾點
謝:八點好了 吃完你的路邊攤口袋名單再去買醉
王:什麼路邊攤口袋名單
謝:妳上次說的 還是直接去那邊吃就好 哈哈哈哈
王:幹我失憶
王:我有說在哪裡嗎
謝:忘記 好像就是A附近
謝:不然我來找一下 哈哈哈哈
王:好哈哈哈
王:我完全沒印象
謝:笑爛
10
111年6月19日
謝:我們是這家沒錯吧(A Train Leads The Way To Jazz照片)
王:對~(蘭芳麵食館照片)
謝:找到我們的晚餐了 哈哈哈
王:好哈哈哈
王:訂好了哈哈
王:那要怎麼約
謝:七點十五晚餐地方見 吃完過去差不多吧點惹
王:好
11
111年6月24日
17點16分
謝:今晚喝爆
王:甚至還沒吃東西哈哈
謝:妳還沒吃午餐喔
謝:那妳等等先吃飽啊
王:對啊
王:中午沒胃口
謝:今天會加班嗎?
王:加一下
謝:好啊
謝:到時候看狀況 哈 還是暫定19:15吃面
王:沒錯
王:你到哪裡了
王:我到蘭芳了
謝:哇哇
謝:我差一個路口
謝:哈哈哈哈
謝:你先進去點好了
謝:結果妳超快
王:豪~
王:人到才可以進去
謝:我快到了
謝:老闆好嚴格
王:哈哈哈
12
111年6月25日
00點04分
王:有搭到捷運嗎
謝:下一站關渡
謝:我睡著了哈哈哈哈
謝:現在大概剩八分
王:捷運站睡著喔哈哈
王:我從龍山寺走回家 滿頭大汗
謝:哇真假 安全回家就好
謝:流一身汗 都醒酒了吧
王:還沒
王:快暈倒
謝:我已經恢復正常了
謝:哈哈哈
王:真好
謝:等等還要騎車回家
謝:還好淡水不會臨檢
王:?!
謝:剛到竹圍 我還沒下捷運哈哈
謝:坐我旁邊的人應該聞到滿身酒味
王:好久
王:所以你已經醒了
謝:對啊
王:那我好爛
王:還在ㄎ一ㄤ
謝:不會啊
謝:妳還知道要趕我回家
謝:我覺得妳ㄎ一ㄤ的恰到好處
王:不然我自身難保
謝:我不會趁人之危
謝:如果妳斷片 我一定叫計程車叫司機丟妳回家
王:我沒有危 你比較危
謝:笑死 危在哪
謝:差點被妳帶回家喔
....
謝:妳洗澡沒
王:沒
謝:我現在清醒的好high 我等等要打給妳哈哈哈哈(三通語音通話,對方沒接)
謝:睡了哈
13
111年7月9日
19點20分
謝:看起來很爽
王:飛起來
謝:抽起來
王:抽爆
謝:求下次帶飛^_^
....
14
111年7月26日
00點07分
謝:8/8(一)喝起來
王:為什麼是8/8哈哈
王:你要慶祝父親節嗎?
....
15
111年8月23日
19點07分
謝:這是哪一家啊?請妳喝酒哈哈哈哈
王:coast
王:來啊
謝:妳生日當天有空嗎?
王:朋友請我吃飯
謝:妳那一週還有空嗎?
王:9/6
謝:好 再度A Train嗎
王:no 哈哈
謝:我想想哈哈
王:吧沐或安慰劑 後者沒去過
謝:好誒 安慰劑
王:幾點哈哈
謝:八點?
王:在別的地方先吃嗎
謝:可喔 照上次的模式 哈哈哈哈
王:通化夜市隨便吃吃
謝:讚
王:你訂
王:那天可以拍到你嗎
謝:可以啊
16
111年8月24日
11點02分
謝:安慰劑不能訂位,但他八點開始營業,就直接去了
王:好~
17
111年8月31日
22點33分
王:這是你的聲音嗎
謝:對啊(王按愛心)
18
111年9月6日
18點15分
王:我會晚一點
謝:好 我們約幾點XDDD
謝:在通化街還捷運站碰面
王:捷運站好了
王:19:30-40
謝:好
....
19
111年9月6日
23點57分
謝:5樓,No.22號基隆路二段信義區台北市110
謝:慕居
20
111年9月7日
02點00分
謝:我到了
謝:妳還好嗎
....
21
111年9月7日
08點02分
王:你昨天提早走嗎
謝:對 我大概一點半走
謝:妳還送我到路邊搭計程車 哈哈哈哈哈
王:這麼優秀
謝:超優秀
22
111年9月8日
22點55分
謝:生日週很棒
王:生日月
謝:生日年好了
23
111年9月30日23點05分
謝:下次去台中找妳玩了
王:好啊哈哈
24
111年11月10日14點04分
謝:開始工作了沒啊
王:還沒哈哈
謝:要ㄅ要來新竹玩一下啊
謝:哈哈哈哈哈哈哈 請妳喝酒
王:你在新竹喔 
謝:對啊 來工作 只到月底
王:那是不是也要假日哈哈
謝:平日就可以 反而比較好 假日偏忙
王:好哈哈
王:那我去的話要住哪哈哈
謝:我房間 或是我們宿舍裡的其他房間哈哈哈哈
王:還有宿舍!那麼好
王:我11/21那週都可以
謝:我想一下
王:喔喔14也可以
謝:14可以 讚
謝:http://www.instagram.com/bar_approx/
王:好哈哈哈
王:約晚上嗎
謝:妳想去新竹哪裡嗎?那可以白天去哈
謝:直接開喝也可以
王:吃個晚餐?
謝:好 我來看一下 妳有什麼想吃的嗎
王:跟新竹完全不熟哈哈哈
王:你離鴨肉飯近嗎
謝:新竹市不大
謝:還沒喝之前我都可以開車 哈
王:許二姐或廟口哈哈
王:你選
謝:或是都吃 哈哈哈
王:好啊~那先約個時間?
謝:晚上七點或八點都可以
謝:你要搭火車還高鐵 我再去接妳
王:火車
25
111年11月14日12點53分
王:乾我又喝到斷片
王:在家裡
謝:理性
王:發瘋
謝:正在發嗎 哈哈哈哈哈哈
王:對
謝:我今天訂個飯店好了 不然宿舍會不會被妳翻掉
王:有可能
謝:訂好了 就在喝酒的旁邊
謝:妳放心發瘋 瘋起來
王:我不要
謝:哈哈哈
謝:我是真的訂好了 就看妳狀況
26
111年11月14日16點39分
王:我晚點才去
謝:可以 妳看妳幾點到 再跟我說吃好
王:還是 如果明天你可以嗎?
王:我難得宿醉這麼痛苦 頭超痛離不開床
謝:明天應該不行 哈 那沒關係 之後啦不然妳都快死了
謝:有的是機會
王:對不起
王:乾我超少這樣
謝:三八啊哈哈哈
王:剛剛又吐
27
111年11月14日21點53分
謝:好點沒啊
王:比較好了(謝按愛心)
28
111年11月18日20點09分
謝:下禮拜三要來玩嗎?
王:好啊哈哈
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