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高端鈺
代 理 人 高志信
沈泰宏律師
相 對 人 辰翔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家成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辰翔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0號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五三○號給付貨款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530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聲請書上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