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石嘉瑞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因與
相對人即
被告康伯拉思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消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06年度消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
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年度消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因認有核對該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在場陳述者所述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消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