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相 對 人 黃史偉
代 理 人 楊佳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怡萱豐禾室內裝修公司」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裁定之當事人名稱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