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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逸萱 
代  理  人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相  對  人  黃史偉 

代  理  人  楊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怡萱豐禾室內裝修公司」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之當事人名稱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