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再字第41號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此有本院
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等在卷
可按。而再審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