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聲請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1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麗妃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按。而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