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百建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嘉禾即偉源行
訴訟代理人 簡瑛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嘉禾即偉源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978元,應繳
裁判費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