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被 告 余晏
余恒宜
余侃
余慧宜
余潔宜
余麗麟
陳淑貞
陳淑惠
何淑蓉
陳淑芬
陳淑玲
陳培麟
陳偉昌
李元吉 (待補正)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全麗麟」之記載,應更正為「余麗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