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榮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衍昇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0,150元(計算式:300,000+4,440,150=4,740,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