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朝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朝崎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時雖以朝崎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由朝崎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朝崎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