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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朝崎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雖以朝崎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由朝崎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朝崎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