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施龍濤
王相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慶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德鑫電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給付責任,且各項聲明請求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497,000元,具有互相競合關係,
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9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