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萬22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萬4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萬9,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