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文素觀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于盛、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2,443,110元,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