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曾婕
楊碧珠
被 告 鄭游粉妹
鄭金萬
鄭素汝
鄭素美
鄭木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萬8,5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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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不動產面積611.18㎡×應有部分5/30=30萬5,590元 |
| | | |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不動產面積952.05㎡×應有部分5/30=47萬6,025元 |
| | | 楊碧珠300分之3 曾婕 300分之2 總計:300分之5 | 本院 依職權調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交易單價為13萬6,163元/㎡,是左列不動產標的價額為210萬6,895元(計算式:13萬6,163元/㎡×92.84㎡×應有部分5/30=210萬6,895元) |
|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 | 92.84 (計算式:層次面積83.52+附屬建物9.32=92.8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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