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萬33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萬8,048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萬7,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