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張志誠
被 告 潘少瑜
潘少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9萬1,3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4萬3,652元/㎡×占用面積25㎡=609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