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黃子嫣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女人徵信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73元,扣除已繳納2,000元,應補繳3萬1,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