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孫光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志成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77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2,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