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黃淑鈴
賴珏如
王國斌
共 同
上列原告因
被告吳憶蘋所犯詐欺案件,對被告吳憶蘋、臺灣禾田不織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田公司)、泉美全球有限公司(下與吳憶蘋、禾田公司合稱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憶蘋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471號判決(下稱
系爭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且禾田公司、泉美公司亦
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則原告對禾田公司、泉美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本屬
於法不合,
惟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實體利益及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仍允原告繳納
裁判費後,由民事法院審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而本院刑事庭經原告聲請,以111年度附民字第938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又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第3項依序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王國斌新臺幣(下同)256萬5,600元本息、原告黃淑鈴126萬5,000元本息、原告賴珏如57萬8,000元本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40萬8,600元(計算式:256萬5,600元+126萬5,000元+57萬8,000元=440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