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88號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佑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之意旨尚有未明,且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即
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
法律關係)。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應於聲明內載明該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為一定行為,應載明係何具體行為)。
㈣、就以上應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
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
對造(另於檢附之證物部分,請補正完整之
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