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葉欣宜律師
被 告 永成拖吊有限公司
兼 上
被 告 陳明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永成拖吊有限公司、魏趨新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27,446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陳明源應給付原告19,927,446元,聲明第3項為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由原告之聲明可知
本件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9,927,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