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劉家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光夫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56,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
起訴狀列載訴訟
代理人為林子雅,
惟未提出
委任狀,請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