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鴻錦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如原告民事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7樓」房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1月29日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仲介行情證明,或具狀
聲請為
訴訟標的價額鑑定〈由原告墊付費用〉等;
惟不得以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起訴狀
所載被告「郭○○」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
上開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所有權人之
戶籍謄本,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在卷,原告得依法聲請閱覽卷宗以資補正)。
㈢、就以上應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
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
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