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陳月蕋
被 告 林連阿照
林督鈞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於
起訴狀內並未記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
上揭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