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18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慶真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原告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本件於112年12月1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前即已繫屬,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仍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故孳息不予併算),應繳
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