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州養
蘇育才
蘇州丕
共 同
被 告 蘇佰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
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
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
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經查:原告請求撤銷並塗銷被告間所為之遺產分割登記,因原告對債務人蘇佰蕙之債權額為77萬3,5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而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蘇佰蕙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86萬2,5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
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3,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210元,尚應補繳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表一(以下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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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8萬9,785元【計算式:32萬2,832元×137平方公尺×3/28/6】 |
| | | | | | 66萬3,857元【計算式:32萬6,105元×114平方公尺×3/28/6】 |
| | | | | | 2萬6,143元【計算式:24萬4,000元×6平方公尺×3/28/6】 |
| | | | | | 22萬2,214元【計算式:24萬4,000元×51平方公尺×3/28/6】 |
| | | | | | 11萬1,602元【計算式:6,090元×2,309平方公尺×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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