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王菱律師
被 告 台灣德迅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8萬5,795.6元,折合新台幣3,129萬9,010元【計算式:美金985,795.6元×31.75(即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31,299,010元(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萬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