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黃致凱
被 告 欣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75萬2,53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
前揭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1日)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80萬4,8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8,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 | | | | | | | 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小數點第3位以下均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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